:::一、依據
依本校「財物管理辦法」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每學年財產及物品報廢作業。

二、目的
1.為清查財物使用現況,針對各單位所保管使用之財產及物品是否有已逾齡、損 壞且已達使用年限、老舊不堪使用、已失去原有效能又無法修護及修護價格昂 貴不敷殘餘價格之情形進行報廢作業,以健全本校財物管理制度。
2.藉由每學年報廢作業,全面清查嚴重缺損等情形之(實體)財產及物品,有效提 升教學及行政之空間使用。 

三、報廢作業範圍
本學年度報廢作業範圍為113學年度各保管單位編列報廢預算之報廢財物。